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此件已失效)
阿署辦發〔2022〕10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經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鄉村振興局、盟委農牧辦、財政局制定的《阿拉善盟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方案(試行)
為規范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和監督,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營高效、分配合理、處置合規、監督到位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扶貧項目資產效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發〔2019〕1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21〕64號),結合阿拉善盟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盟委、行署關于鄉村振興戰略和決策部署,堅持投入與監管并重、效率與效益同向、民主決策與公正透明相結合,把鞏固脫貧攻堅成果與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銜接,遵循國有資產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扶貧項目資產登記、確權、管護、盤活、處置、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安全,最大限度發揮資產效益,為構建長效穩定的防返貧監測機制提供物質基礎,保障脫貧攻堅成果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二、工作目標
在全盟范圍內全面開展扶貧項目資產清產核資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科學規范的資產經營管理模式,構建資產底數清晰、產權歸屬明晰、類型界定科學、主體責任明確、運行管理規范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機制,有效防范扶貧資產閑置、損失、浪費等風險,推動扶貧資產經營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改革,提高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則
——旗區主導,合力推動。旗(區)政府(管委會)積極發揮主導作用,落實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和各蘇木鎮、嘎查村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合力推動,建立健全協同推進機制,推動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落到實處。
——群眾參與,保障權益。充分發揮脫貧村和脫貧群眾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脫貧群眾意愿,切實保障脫貧群眾對扶貧項目資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管理權、監督權,真正讓脫貧群眾成為扶貧項目資產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因地制宜,有序推進。聚焦“三保障”和安全飲水,結合部門和各蘇木鎮、嘎查村實際,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差異和已有工作基礎,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的來源、類型、受益范圍,因地制宜,分類有序推進,構建扶貧項目資產長效管理機制。
——科學管理,防范風險。在扶貧項目資產科學分類和確權明晰化基礎上,進一步規范扶貧項目資產的登記確權、運營維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堅決防止扶貧項目資產流失,群眾利益遭受損失,防范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產侵占。
——權責明晰,公開透明。認真落實資產管理相關要求,將扶貧項目資產權屬、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務公開欄等方式分級公告公示,定期將年度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理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規范有序運行。
四、主要任務
(一)確定范圍。對2012年以來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涉牧資金、彩票公益金、行業扶貧資金等)、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用于支持脫貧攻堅)、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結對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定點幫扶貧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資金投入實施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和在建項目,要追溯資產狀態、厘清權屬關系,納入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范圍。
(二)分清類型。扶貧項目資產類型包括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
1.公益性資產:包括道路交通、電子商務、農田水利、安全飲水、電力通訊、環境治理、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方面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資產。
2.經營性資產:包括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倉儲物流設施、光伏扶貧電站、扶貧車間、旅游服務設施、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廠房、設備、工具器具、生物性資產等,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壯大嘎查村集體經濟、新型經營主體、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實施資產收益扶貧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
3.到戶類資產:通過財政補助(補貼)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
(三)建立臺賬。旗(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2012年以來扶貧資金投入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開展清產核資,摸清底數,分年度分級(旗區、蘇木鎮、嘎查村三級)分類建立扶貧資金投向臺賬、項目建設情況臺賬、扶貧項目資產臺賬,在“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子模塊“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內錄入資產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對尚未完成決算的項目,在決算后及時開展資產登記、權屬界定、資產移交等工作,并及時錄入資產信息統一管理。
扶貧資金投向和項目建設情況臺賬內容包含但不限于:項目名稱、指標文號、資金類型、投資規模、建設時間、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竣工時間、主管部門、實施部門等信息。扶貧項目資產臺賬產登記內容包含但不限于:資產名稱、資產類別、購建時間(完工時間)、購建數量、計量單位、使用年限、資產規模(原始價值)、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管護模式、資產狀態、經營主體、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經營方式、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等信息。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始價值,原則上按照項目竣工決算為登記依據。
(四)登記確權。資產權屬確定,應當充分考慮資產形成過程、資金構成和實施方式,按照實事求是、合法合規、優先受益、兼顧效率的原則進行界定。產權界定要充分考慮資產受益群眾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盡量下沉。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1.到戶類資產產權原則上歸屬農戶所有。
2.投入到嘎查村形成的資產確權到嘎查村集體。村級聯建形成的資產按照投資比例或事先約定比例確權到各聯建嘎查村,由蘇木鎮移交嘎查村,納入農村牧區“三資”管理。
3.由蘇木鎮統一組織實施形成的資產,原則上確權到嘎查村,難以明確到嘎查村的產權歸屬蘇木鎮,按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及時確權移交。由蘇木鎮、嘎查村實施單獨到村的資產,確權到資產所在地嘎查村集體。
4.由旗(區)、蘇木鎮兩級跨蘇木、嘎查村組織實施的資產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產權不明晰的資產,由旗(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原則上歸屬資產所在地嘎查村集體。
5.由旗(區)統籌實施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旗(區)政府(管委會),由旗(區)政府(管委會)指定相關部門管理。由交通、水利、教育、衛生等行業部門跨蘇木鎮、嘎查村統籌實施形成的公益性資產,產權歸屬旗(區)政府(管委會),指定行業部門按照國有資產和行業部門有關規定管理。
(五)公示移交。資產登記信息應當在資產所在地旗(區)、蘇木鎮、嘎查村三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資產登記信息公示無異議的資產要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發放不動產登記權證、資產登記證。對無法登記辦證的,應當以印發文件形式明確扶貧項目資產所有權人、收益權人和管護責任人等。
資產確權后須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將資產移交給資產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護責任人、收益權人,并由項目實施單位開展資產信息核查比對等工作,核實資產信息無誤后,按照產權歸屬分級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做到賬表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六)清算核資。每年3月底前,由旗(區)鄉村振興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蘇木鎮、嘎查村,對扶貧項目資產使用現狀、資產凈值開展年度清算核實。
資產清算核實完成后,根據資產權屬,依據現行會計準則進行計提折舊,計算凈值,原則上經營性資產中的權益資產和到戶類資產不進行計提折舊。對發生更新置換的資產,重新登記資產原值,并且重新確定折舊年限。對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資產處置,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處置。要按照年度及時更新“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系統數據信息。
(七)管護運營。旗(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護與誰使用誰管護相結合、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結合、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明確扶貧項目資產管護運營責任,制定管護運營方案,確保資產持續發揮效益。
1.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護,相關行業部門、蘇木鎮和嘎查村做好技術指導、服務監督和處置管理工作。
2.經營性資產所有權人直接經營項目資產的,自行運營管護。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依法依規明確經營主體,資產所有權人必須與經營主體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包括收益率、期限、風險承擔、管護責任、幫扶責任、退出辦法等進行明確規定,并按照規定執行。經營主體要確保資產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合同期滿后,保證資產正常發揮功能,因管護運營不當或者造成資產損失的,由經營主體承擔相關責任。經營主體不得利用資產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
3.公益性資產的管護應當明確管護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行業標準和規范履行管護責任。屬于旗(區)、蘇木鎮、嘎查村的公益性資產,由旗(區)主管部門、蘇木鎮、嘎查村進行管護。
4.資產產權屬于嘎查村集體的,由嘎查村明確管護責任人進行分類管護。
(1)對權屬嘎查村道路、小型水利設施等公益性資產,由嘎查村“兩委”落實具體管護責任人,對嘎查村集體管護力量不足的,可通過開發公益崗位等形式,優先吸納脫貧人口和邊緣易致貧人口參與管護,管護費用可從嘎查村集體經濟和經營性資產收益中解決。
(2)對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等經營性資產,由村“兩委”將管護責任落實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具體管護責任人,管護責任與收益掛鉤。
(3)對光伏發電設施、農村飲水工程及專業性較強的經營性資產,如村“兩委”不具備管護條件,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管護運營。
(4)對投資入股經營主體形成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由對應的經營主體負責運營管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要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并落實相關責任人跟蹤監測運營管護情況。
資產管護運營要堅持“民主決策、公示公開、協議約束”等原則,嚴格按照現行國有資產、農村牧區集體資產以及行業管理等規定規范程序。經營性資產應當按照“績效目標明確、經營程序規范、堅持民主決策、落實審批備案、有效防范風險、確保發揮效益”的原則運營,根據資產類別及經營方式,有針對性地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建立經營性資產日常監控臺賬,做好日常跟蹤監測,確保資產安全。對于經營性風險較高的項目資產,應當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和提供擔保保證、資產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旗(區)指導蘇木鎮本著有利于資產收益和壯大嘎查村集體經濟的原則,將轄區內的經營性資產統籌集中經營。資產由資產所有權人委托管護責任人、收益權人經營的,經營方案須報資產所有權人同意。
(八)支出費用。資產管護費用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到戶類資產管護費用由農戶自行解決。公益性資產中產權歸屬旗(區)或蘇木鎮的,管護費用由旗(區)財政統籌安排;產權歸屬嘎查村集體的,管護費用由嘎查村集體經濟收入及旗(區)財政合理分擔解決。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從經營收益中列支,旗(區)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九)收益分配。每年3月底前,旗(區)或蘇木鎮經營性資產收益金由扶貧項目資產主管責任單位負責結算收繳,所得收益應當及時上繳旗(區)財政。嘎查村經營性資產收益由嘎查村委員會負責收繳,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繳到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或蘇木鎮經管站統一管理。
經營性資產所得收益,重點用于鞏固脫貧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及項目資產運行管護,優先用于扶持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增收、突發嚴重困難戶幫扶,也可用于開發公益性崗位、“智志雙扶”獎勵補助、鼓勵群眾參與嘎查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購買“防貧保險”與“扶貧項目資產保險”、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還可用于壯大嘎查村集體經濟、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與提質增效,以及其他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的相關項目。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總額的1%提取運營管理費,可據實列支辦公、人員、管理、評估等費用。集體經營性資產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積公益金,重點用于嘎查村資產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支出。
資產收益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如: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各類津補貼、償還債務等支出和設立基金、墊資。
確權到旗(區)的資產收益由鄉村振興部門提出分配方案,旗(區)政府(管委會)審定。確權到蘇木鎮的資產由蘇木鎮確定分配方案,報旗(區)鄉村振興部門備案。確權到嘎查村的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嘎查村“兩委”研究提出,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報蘇木鎮人民政府備案。發放到戶的收益金經公告公示后向受益戶發放告知書。資產收益率可根據市場情況由旗(區)政府(管委會)自主決定,但不得低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收益分配嚴禁采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十)資產處置。資產處置應堅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資產處置范圍:
1.閑置資產。
2.報廢、報損的資產。
3.合同(協議)到期的資產。
4.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變更的資產。
5.經營虧損、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資產。
6.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7.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資產處置分為以下類型:
1.所有權處置。采取拍賣、轉讓、出售、置換等方式處置。
2.經營權處置。采取托管、租賃、合作以及對閑置經營性資產重新盤活使用等方式處置。
3.報損處置。對發生損壞、損毀的資產進行處置。能夠修復、改造的,采取相應措施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
4.報廢處置。對無法正常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的,經技術鑒定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處置。
資產拍賣、轉讓的,依法開展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在旗(區)政府(管委會)門戶網站、公開欄等予以公開。
(十一)監督管理。旗(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監管,由旗(區)政府(管委會)統籌,全面建立資產動態監管臺賬。
鄉村振興、財政、農牧、發改、林草、民委、教育、住建、自然資源、交通、水利、衛生、文旅、商務、組織、人社、應急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政策支持,統籌協調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組織研究解決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指導扶貧項目資產的登記確權、建賬、運營管護、收益分配、績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關工作。
旗(區)政府(管委會)要統籌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與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銜接,提高扶貧項目資產的管理效率。旗(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督,旗(區)審計部門對蘇木鎮、嘎查村領導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處置資產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各旗(區)要在旗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統一領導下,成立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各行業部門、蘇木鎮、嘎查村要明確主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高度重視,落實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管理制度,細化工作措施,全力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
(二)落實責任分工。旗(區)政府(管委會)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統籌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制度建設、工作落實、重大問題決策,明確相關部門、蘇木鎮管理責任清單,配強工作隊伍,做好扶貧項目資產清產核資、確權移交、臺賬建立、管護運營、收益分配、風險防控、資產處置等后續管理工作。
旗(區)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統籌協調工作,向旗(區)黨委(黨工委)和政府(管委會)提供意見建議,提出旗(區)級收益分配方案等。國有資產相關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國有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相關工作,將國有扶貧項目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疇進行績效管理。農牧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蘇木鎮、嘎查村將確權到嘎查村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農村牧區“三資”管理體系,執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負責本部門主管的旗(區)級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工作,并承擔本部門主管的其他扶貧項目資產的監督指導工作。
蘇木鎮黨委、政府是鄉村兩級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直接主體,主要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統籌確權至本區域內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包括確權移交、臺賬建立、監督運營、資產處置等工作。
嘎查村“兩委”負責確權到本嘎查村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管護運營、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工作。加強對到戶類資產指導服務監督工作。
(三)加強總結推廣。各相關單位在開展工作的同時,要及時總結完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的經驗做法,積極探索切實有效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廣示范典型,深入開展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政策宣傳,提高脫貧群眾對政策的知曉度,增強主體意識和積極參與性,營造有利于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
(四)強化督查考核。各旗(區)要把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和銜接補助資金績效評價重要內容,旗(區)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資產臺賬管理、資產主體責任落實、資產權益分配使用、資產管理長效機制建立、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公告公示、群眾參與度和滿意度等內容。及時發現和掌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預見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