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
阿署辦發〔2022〕48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決策部署,提升土地產出效益,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辦發〔2022〕27號)要求,結合我盟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和盟委、行署有關工作要求,推行簡化、優化、標準化工業項目供地程序,進一步提高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實現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的有機統一,促進工業項目“簽約即供地、拿地即開工、竣工即投產”,為推動工業經濟提質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改革降成本。通過提前明確用地要求和標準,推廣帶規劃設計方案的出讓方式,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提高建設速度,減輕企業負擔,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二)堅持因地制宜探索。立足各開發區實際,大膽探索,構建符合實際的工業用地“標準地”模式。
(三)堅持市場配置資源。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前制定標準,企業對標競價,按標建設達產,營造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資環境,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四)堅持全過程監管。以標準地設定指標為依據,實施全過程動態巡查制度,強化建設監管、投產監管,建立企業承諾信用管理機制,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失信主體懲戒力度,切實推動項目依法依規、依程序建設、竣工、投產、達產。
三、主要目標
各開發區制定印發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實施方案,啟動出讓工作,逐步推廣擴大“標準地”在新增工業用地出讓中的占比;阿拉善高新區確保2022年11月底前出讓一宗“標準地”。
四、工作任務
(一)推進區域評估成果應用。根據《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內自然資函〔2019〕549號)等文件要求,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地震安全性評價、文物保護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論證、洪水影響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等10項評估評價事項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統一組織做好區域評估工作,持續推進成果共享應用。入駐項目涉及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有重大影響的特殊行業或者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的評估評價正負面清單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完成“凈地”整理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要結合2022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依據《土地儲備管辦法》,合理制定土地儲備計劃。嚴格按照法定征收土地規定,提前收儲土地,加大凈地整理力度,確保出讓土地達到權屬清晰、征地補償安置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明確、具備項目開工所需的“三通一平”等開發條件,為企業拿地即開工創造便利條件。
(三)設定出讓“標準”指標。各開發區管委會在土地供應前,應組織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結合產業政策、功能定位和區域評估等情況,按照控制指標要求,為每宗“標準地”制定“3+X”指標體系。
“3”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其中,各開發區標準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得低于80萬元/畝(1200萬元/公頃);各開發區標準地容積率按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容積率控制指標》標準執行;各開發區標準地畝均稅收不得低于5萬元/畝(75萬元/公頃)。
“X”即:畝均產值、單位排放標準、能耗強度標桿、安全生產管控、研發投入、就業、技術、人才、品牌等指標,各開發區管委會可組織相關部門,結合地區和產業實際,彈性設置,科學論證,合理確定。
(四)編制“標準地”出讓方案。各開發區根據具體地塊“標準地”指標和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報各旗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出讓公告,組織地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出讓方案中要明確區域評估成果和標準地各控制性指標要求。
(五)簽訂出讓合同及有關協議、承諾。用地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取得“標準地”后,在與各旗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同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建設協議》,并出具《企業信用承諾書》,《工業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應明確具體指標值、履約標準、達產復核期、監管責任、退出條件和違約責任,獎懲措施等。出讓合同附屬條款應明確“屬標準地用地,項目達產驗收合格前不動產權不得整體或分割轉讓”等內容。
(六)強化全程監管
1.項目建設監管。項目建設過程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開展核查和監管,指導項目單位依法依規組織施工。項目竣工后,由各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限時聯合竣工驗收。通過竣工驗收的,辦理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未通過驗收的,督促指導項目單位限期整改,并根據竣工驗收情況,落實有關獎懲措施。
2.項目投產監管。項目投產后,在約定期限內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據項目投資建設合同牽頭組織達產復核。未通過復核的,督促指導項目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并根據達產復核情況,落實有關獎懲措施。項目達產復核一定年限后,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定期牽頭組織達產評估認定,持續跟蹤項目運行狀態,推動資源高效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確保基礎工作按時完成。持續推進區域評估成果共享應用,及時制定控制性指標體系和達產驗收辦法,并結合各開發區主導產業類型建立“3+X”指標體系后,及時報盟自然資源局備案。2022年11月底前,盟自然資源局將對阿拉善高新區報送的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旗人民政府要加強“標準地”出讓改革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工作領導小組,保證工作有安排部署,有領導負責,有專班落實。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細化措施、統籌安排,協調解決“標準地”出讓改革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將“標準地”改革工作推進情況納入各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推動改革各項工作落細落實。
(三)明確職責分工。各旗人民政府要統籌領導開發區“標準地”出讓工作,審核批準開發區“標準地”供地方案等相關材料。
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與用地方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建設協議》,組織相關單位實施聯合監管,牽頭組織聯合達產驗收評估工作,其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項目產業準入條件和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單位能耗強度標桿等標準的設置、調整及審核,參與聯合監管;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建等標準的設置、調整及審核,根據控制性指標擬定出讓方案并報旗政府批準,參與聯合監管;稅務部門根據相關稅收記錄,負責項目畝均稅收等標準的設置、調整及審核,參與聯合監管;工信部門負責項目畝均產值、研發投入、技術等標準的設置、調整及審核,參與聯合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項目單位排放標準等指標的設置、調整及審核,參與聯合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管控等標準的設置、調整及審核,參與聯合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項目就業、人才等標準的設置、調整及審核,參與聯合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竣工聯合驗收辦法,組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等事項,參與聯合監管。
盟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工信局、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負責指導相關指標的設置、調整及相關政策的落實。
(四)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嚴格落實國家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工業項目投資建設協議》約定,嚴格實施動態巡查監管。對不履行用地指標標準、違反協議約定的用地企業,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應違約責任。對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協議約定標準的項目用地,綜合運用經濟、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轉、置換、收購儲備等方式,依法依規引導企業退出用地。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