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投資發展優惠政策(試行)
- 發布日期:2025-06-1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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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旗生態沙產業高質量發展,持續優化園區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積極吸引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的管理理念。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踐行“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的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道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全國沙產業發展指南》(林沙發〔2022〕9號)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內黨發〔2020〕17號)、盟委、行署《阿拉善盟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阿黨發〔2021〕15號)相關要求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投資發展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企業為在阿拉善左旗注冊成立并依法經營納稅的從事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企業。同一項目、同一事項既符合本政策規定的條件,又符合國家、自治區、盟、旗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條件,按照就高原則執行,原則上不重復享受。
第三條 鼓勵投資企業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企業的工業用地,嚴格執行國家各類產業用地政策,結合園區實際,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綜合確定地價。對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獨立選址項目,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進一步做好園區發展用地保障工作。
第四條 對入駐阿拉善生態沙產業創新創業園項目的企業,確保公共服務區“七通一平”(即通水、通電、通路、通郵、通訊、通暖、通氣,并提前做好土地征收和場地平整),對單獨選址項目采取一事一議進行服務。
第五條 設立生態沙產業專項扶持資金,用于對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的獎勵扶持、銀行貸款貼息等。對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沙產業專業賽中獲得獎項的,按獲得獎項等次分別給予不同額度獎勵;發展前景廣闊并在阿拉善左旗投資建設的中小型科技創新創業項目,根據項目用途可享受免費科研用地場所及項目建設用地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攜帶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到阿拉善左旗領辦創辦的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企業,首次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研發后補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依托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的企業研發中心,經認定給予一次性2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第七條 支持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的企業或科研團隊在阿拉善左旗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若單項科技成果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對新獲批的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和服務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運營經費支持。
第八條 支持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等社會力量來阿拉善左旗投資建設生態沙產業科技孵化器,凡符合國家、自治區、盟級科技孵化器認定標準并獲得認證的,可享受科技孵化器方面的優惠政策。入駐園區后享受3年科技孵化場地的免費使用政策。鼓勵已有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優質企業,所培育的企業 3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補助資金3 萬元;3年內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補助資金1萬元,后補助資金用于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
第九條 凡進入園區的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規劃投資額度達到園區規劃投資強度,對超出園區規劃投資強度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對其用于購買科研設備、建設生產線的貸款在3年內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息給予50%的貼息。
第十條 鼓勵旗內外社會資本通過眾籌、風險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生態沙產業項目企業投資運營,對參與投資的社會資本方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80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上(以竣工決算審計為準),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50萬元,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十一條 凡在阿拉善左旗注冊成立的生態沙產業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首次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4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同時,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幫助企業爭取上級專項資金和銀行貸款,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對新獲得下列稱號的企業,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對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且當年上繳稅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上繳稅金不足1000萬元的企業,按當年實際上繳稅金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首次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證明(集體)商標的企業和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首次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并實施應用推廣且上繳稅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上繳稅金不足1000萬元的企業,按實際上繳稅金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參與起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頒布后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第十四條 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繳納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可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緩繳,但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第十五條 對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招商引資單個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8000萬元、10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落地建成投產后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策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獎勵、扶持資金及貸款貼息。對違反規定的,除將騙取的獎勵、扶持資金全額收繳財政外,取消其今后三個年度的獎勵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享受生態沙產業優惠政策應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統籌研究決定。由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阿拉善生態沙產業創新創業園。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負責企業的評價、認定和考核,并提出兌現相關政策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信息來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投資發展優惠政策(試行)- 發布時間:2025-06-18 09:46
- 來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旗生態沙產業高質量發展,持續優化園區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積極吸引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的管理理念。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踐行“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的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道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全國沙產業發展指南》(林沙發〔2022〕9號)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內黨發〔2020〕17號)、盟委、行署《阿拉善盟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阿黨發〔2021〕15號)相關要求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投資發展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企業為在阿拉善左旗注冊成立并依法經營納稅的從事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企業。同一項目、同一事項既符合本政策規定的條件,又符合國家、自治區、盟、旗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條件,按照就高原則執行,原則上不重復享受。
第三條 鼓勵投資企業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企業的工業用地,嚴格執行國家各類產業用地政策,結合園區實際,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綜合確定地價。對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獨立選址項目,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進一步做好園區發展用地保障工作。
第四條 對入駐阿拉善生態沙產業創新創業園項目的企業,確保公共服務區“七通一平”(即通水、通電、通路、通郵、通訊、通暖、通氣,并提前做好土地征收和場地平整),對單獨選址項目采取一事一議進行服務。
第五條 設立生態沙產業專項扶持資金,用于對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的獎勵扶持、銀行貸款貼息等。對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沙產業專業賽中獲得獎項的,按獲得獎項等次分別給予不同額度獎勵;發展前景廣闊并在阿拉善左旗投資建設的中小型科技創新創業項目,根據項目用途可享受免費科研用地場所及項目建設用地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攜帶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到阿拉善左旗領辦創辦的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企業,首次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研發后補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依托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的企業研發中心,經認定給予一次性2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第七條 支持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的企業或科研團隊在阿拉善左旗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若單項科技成果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對新獲批的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和服務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運營經費支持。
第八條 支持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等社會力量來阿拉善左旗投資建設生態沙產業科技孵化器,凡符合國家、自治區、盟級科技孵化器認定標準并獲得認證的,可享受科技孵化器方面的優惠政策。入駐園區后享受3年科技孵化場地的免費使用政策。鼓勵已有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優質企業,所培育的企業 3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補助資金3 萬元;3年內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補助資金1萬元,后補助資金用于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
第九條 凡進入園區的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規劃投資額度達到園區規劃投資強度,對超出園區規劃投資強度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對其用于購買科研設備、建設生產線的貸款在3年內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息給予50%的貼息。
第十條 鼓勵旗內外社會資本通過眾籌、風險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生態沙產業項目企業投資運營,對參與投資的社會資本方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80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上(以竣工決算審計為準),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50萬元,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十一條 凡在阿拉善左旗注冊成立的生態沙產業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首次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4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同時,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幫助企業爭取上級專項資金和銀行貸款,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對新獲得下列稱號的企業,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對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且當年上繳稅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上繳稅金不足1000萬元的企業,按當年實際上繳稅金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首次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證明(集體)商標的企業和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首次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并實施應用推廣且上繳稅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上繳稅金不足1000萬元的企業,按實際上繳稅金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參與起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頒布后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第十四條 生態沙產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繳納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可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緩繳,但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第十五條 對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招商引資單個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8000萬元、10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落地建成投產后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策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獎勵、扶持資金及貸款貼息。對違反規定的,除將騙取的獎勵、扶持資金全額收繳財政外,取消其今后三個年度的獎勵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享受生態沙產業優惠政策應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統籌研究決定。由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阿拉善生態沙產業創新創業園。阿拉善左旗生態沙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負責企業的評價、認定和考核,并提出兌現相關政策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